新型研发机构如何促进创新—模式、能力与网络
新型研发机构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是新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转型与演变的重大事件。据科技部对全国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调查,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种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已有2000多家。可以说,新型研发机构正在成长为一股能与传统科研院所分庭抗礼的新生力量。作为地方政府提升本地科技供给、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抓手,新型研发机构普遍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之也被寄予厚望。可以说,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创新发展的成效,对于那些传统科技资源稀缺、以新型研发机构为科技主体力量的地方就更是如此。
然而,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究竟是如何促进创新的,却一直缺少系统性的和微观层面的分析。对于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理解,基本局限在集聚人才、组织研发活动等科研机构的一般性功能。本文试图打开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具体过程,探究新型研发机构是在哪些维度、以何种方式促进创新的。对于这些微观机制和过程的分析,不仅有助于理解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国创新体系中的丰富功能,更有助于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建设模式
在分析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机制之前,有必要先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其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建设模式。因为,新型研发机构所采取的有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建设模式,构成了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资源基础和能力条件,换而言之,正是由于新型研发机构所采取的特殊建设模式,决定了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创新方面能够形成或倾向于采用什么方式。
虽然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非常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格局,但无论是最早的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所代表的建设模式,还是当前在2000多家新型研发机构中占据主流的建设模式,新型研发机构在组建过程中,普遍采用了“校地合作”“院地合作”的方式。在具体分工上,一般为政府出钱、出地、给政策,高校院所出人、出技术、出成果。这一做法实际上包含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新型研发机构由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主建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履行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出资和监管义务。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新型研发机构实际上获得了较为宽松的成长条件。另一个是新型研发机构普遍具有依托的母体高校或科研院所(例如常见的称谓为XX大学XX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其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母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衍生组织存在的,母体组织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新型研发机构的另一个普遍特征,是服务于科技经济价值实现的发展导向,虽然有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推动”,有的侧重产业技术服务的“需求拉动”,但无论采取哪种价值实现模式,新型研发机构一定是强调科技的经济价值实现的。这意味着,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以各种方式与产业、与市场接触。地方政府在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也大多约定了孵化企业数量、技术合同额,甚至创造产值或营收规模的指标,这实际上要求新型研发机构不仅要与市场接触,更是要对结果负责,从而为新型研发机构采取“纵向一体化”的创新模式埋下了伏笔。
二、新型研发机构如何促进创新
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作为研发机构,首先在人才培养、组织研发活动等科研机构的一般功能上,发挥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但基于新型研发机构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的建设模式和功能导向,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创新上,实际上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层次,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机制模式。概括而言,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发挥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采取“院地合作”“校地合作”的建设模式,实际上是作为母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当然,地方政府从引进人才技术的角度,也有同样的诉求。因此,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创新上,首先表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自然是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科技体制改革,以及提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就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主导路径地位,这一地位一直延续至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虽然是个老问题,但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成果转化的模式上,采取了不用于以往,或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的做法。本文称之为“纵向一体化”或“生态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将这种模式总结为“微创新生态”模式)。具体而言,传统科研机构一般只聚焦基础科学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等创新链条的某一环节,是创新链条分工下的专业组织;而新型研发机构则试图覆盖创新链条的更多环节,将整个创新链条“内部化”,形成“四位一体”,乃至“五位一体”的功能矩阵。形象地说,传统科研机构是只管“一环”,而新型研发机构则要管“一摊”。
采用创新“纵向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的主要内涵所在。那如何评价这种模式呢?首先,就模式本身来看,新型研发机构这种“一体化”的创新模式,将创新链条上不同环节的合作,从机构间合作转为内部部门间合作,由于部门间可以更好地共享信息、人才、设备,且服从于统一领导,因此比传统的机构间分工合作的模式,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其次,采取此种创新模式,实际上从根本上改变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即新型研发机构从一个单纯的技术供给者(这也是一般科研机构的角色),变成了一个创新资源的整合者和创新体系的建构者,逼迫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以更加主动和更加综合的角色介入创新,尽管从表面上看,这种整合和构建局限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内部,但这种角色的转变,对于区域创新体系的结构和演变的影响是深远的。此外,这种模式也导致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了“重资产”和“集团化”的特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财务稳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培育和输出产业研发能力
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创新方面的第二个作用,是作为产业研发的实践平台,通过“在研发中学会研发”,有效培育和输出了产业研发能力。笔者之前曾经撰文指出,新型研发机构的蓬勃发展可以看作是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工业技术研究院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复兴,因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兴起,在时点上,是与我国产业总体步入转型升级阶段并行发生的,新型研发机构最早也是学习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与产业界开展联合研发、向产业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向产业界输送人才等多种方式,成为我国产业研发能力的培育平台。
新型研发机构对产业研发能力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发起者,启动了产业研发能力的积累过程。除了主动响应企业研发需求的部分,新型研发机构还普遍作为执行政府产业升级或未来产业布局的政策工具,开展相当一部分超前和跨越式的产业研发活动,也就是说,新型研发机构的存在,使得某些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得以立项和发生。第二,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组织者和实践平台,扮演了企业“外挂”研发机构的角色。在我国大多数产业处于价值链中低端的情况下,产业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缺少足够的人才和资金开展研发活动,而新型研发机构恰恰有人才,又有政府资助,与企业的需求相结合,就使得研发活动得以有效组织起来。第三,新型研发机构以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扮演了企业研发机构“孵化器”的角色。例如,新型研发机构在与企业开展联合研发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才(多是博士生)跳槽到企业的情况,有的甚至整建制地成为企业新成立的研发中心,这实际上是新型研发机构培养产业研发能力,再转移给企业的一种表现。
(三)构建多种类型的创新网络
新型研发机构还通过构建创新网络,间接但也更加广泛地促进创新发生,尽管这种促进机制更加隐秘。前面提到,新型研发机构普遍采用了“院地合作”“校地合作”的建设模式。这样,积极与地方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随着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分支的增多,客观上就形成了以母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中心的创新网络。并且,分支新型研发机构在融入地方过程中,普遍与地方其他创新主体形成了各种了链接,由此通过正式的二级、三级节点,或者非正式的潜在人脉,进一步拓展了这个创新网络的边界。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都是这方面的先锋。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本身作为中国科学院与深圳院地合作的机构,在自身发展成熟后,还以外溢机构的名义,在天津、珠海、武汉、杭州、济南等多个地方成立了院地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目前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已经形成了包含9个分院的创新体系。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网络形成机制,那就是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孵化企业,不断“下蛋”的方式,逐渐形成一个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网络。例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培育孵化了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在“毕业”之后,不仅与“母校”维持着良好的关系,而且成为“母校”的孵化资源,为“母校”提供资金、产业化条件和市场信息等。这又是一张强联系,且更加多元化、市场化的创新网络。此外,有些新型研发机构采取的是不依托特定高校,单独设立产业(或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形式。这类新型研发机构是作为地方政府吸引院士、海归等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载体平台,围绕人才研究和创业方向配置科研和孵化条件的。这一形式的代表有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这种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不依托特定对象,在合作和扩展上反而更加开放,例如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本身就具有网络架构,在江苏省内各地方布局了近40家专业研究所,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创新网络。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主动或被动构建的创新网络,对创新活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是创新网络的存在,显著降低了网络内不同创新主体协作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创新效率;其次是居于核心节点的机构,无论是新型研发机构还是母体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整合配置资源,从而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创新网络还有助于创新的扩散。例如,在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孵化的企业的创新产品,基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在济南、广州和武汉的分院基地,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取当地政府支持,在这些地方拓展市场。
三、政策启示
前面分析了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促进创新作用的主要方面,以及在每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制和过程。对这些主要方面和具体过程机制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着眼于改进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的效用,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管理能力
前面提到,新型研发机构普遍致力于将全部创新链条“内部化”,覆盖基础科研、应用研发、投资、孵化和人才培养等多个功能板块,这就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者提出了更综合的科技管理能力要求。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者应当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懂孵化,更要能够有效协调不同功能板块的差异和冲突,促进不同板块有效协同。此外,作为公私混合的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者还要懂政策,能协调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回应科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的诉求。这样的能力要求决定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者,不必是杰出的科学家,而应该是有才能的创新管理者。然而,当前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者的任命,却过于看重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因此,建议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者的任用上,体现综合创新管理的要求。此外,在人才评价和激励上,也适当向科技管理人才倾斜,避免新型研发机构陷入“重科研、轻管理”,最终“一体化”的创新模式难以有效运行的境地。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整建制输出研发能力
新型研发机构是产业研发能力的培育平台,实际上扮演了企业“外挂”研发机构的角色,但归根到底,新型研发机构是要增强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而不是作为企业研发能力的替代。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研发活动有政府补贴,承担企业委托研发的情况又是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新型研发机构,都有把产业研发活动留在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的动机。因此,有必要改进政策,不仅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更要促使其积极地向企业转移研发能力(而非转移技术)。在政策手段上,可以对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的联合研发活动做出一系列约定,例如,重复性的、中低水平的研发活动不再享有政府补贴,另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帮助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整建制地向企业输送研发能力。前面提到,新型研发机构向企业转移研发能力,更多是以人才流动来实现的,因此,还应当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培养的自主权,尤其是与企业开展联合培养的自主权,让新型研发机构培养足够的研究生,毕业后成为企业的研发人员。
(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网络的共建共享
前面提到,母体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在不同地方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形式,形成了以自身为核心(或总部)的创新网络。但这种创新的网络效用,只有在这些地方分支机构达到足够数量之后才会显著。无论母体高校科研院所的实力,还是地方的财力,都无法支撑每个高校科研院所都在全国布局这样一张网络(当然也无必要)。因此,建议在地方,尤其是财力比较薄弱的地方,设立综合性的、多边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允许多个和所有高校科研院所在此平台上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创业活动。此外,还鼓励已建成的一对一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战略合作的方式,开放自身的平台和设施给其他机构使用。总体上,是要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网络的共建和共享,让所有人才和技术可以在这个网络里顺畅流动,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